为切实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一起来了解一下。
意见提出,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审批登记,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教学用房不少于2/3,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提供寄宿的,生均宿舍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不得使用居民住宅,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校舍、场地作为办学场所。意见要求,校外培训机构要规范培训行为,严格执行亮证办学,与学生或者监护人签订书面培训合同。
校外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向审批机关备案,不得夸大宣传、虚假承诺。不得到中小学校内进行宣传或者招生,不得委托或者授权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进行招生。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在职教师不得从事课外有偿补课,不得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中小学校及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逼迫学生参加校外辅导培训;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校外培训机构作宣传。加强家校共育和家长教育引导,促进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成才观念,不盲目攀比,科学认识并切实减轻学生的课外负担。要充分发挥中小学校主渠道作用,开展课后服务工作,可组织学生做作业、自主阅读或参加体育、艺术、科普活动、社团活动和实践活动等,不强迫家长和学生接受课后服务。教育督导部门要将校外培训机构治理规范情况作为重要督导评估内容,评估结果列入对各级政府教育工作的评价指标体系,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