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要不要入刑?引热议

2020-07-02 13:01 来源:南方都市报
据新华社6月30日消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29日分组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与会人员围绕惩治“冒名顶替上学”展开热议。
“冒名顶替他人上学,严重违背公序良俗,践踏道德底线,侵犯当事人权益,侵害我国考试制度特别是高考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季幸委员提出,将冒名顶替入学行为规定为犯罪。
但也有学者表示,从已披露的案例来看,18岁左右的高中毕业生在冒名顶替过程中,可能处于被动的、被操控的地位,在犯罪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很小。因此,对冒名顶替者要承担怎样的责任,应根据个案在司法裁量的范围内具体分析。
冒名顶替是否入刑引探讨
2009年,“罗彩霞案”——王佳俊冒名顶替罗彩霞姓名被贵州师大录取一案,曾在全国教育系统引起风波,该案被曝光后,相继出现了各地版“罗彩霞案”。
但在该案中,罗彩霞获民事赔偿4.5万元,案件的冒名顶替者王佳俊没有受到法律制裁。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襄阳市林业局局长周建元就曾在2011年全国两会期间建议,刑法应新增“假冒他人姓名入学罪、假冒他人姓名牟利罪”,以杜绝“罗彩霞案”的再次发生。
近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程序,是否要将冒名顶替上学行为入刑再次引发探讨。
“冒名顶替行为毁人终身具有极强的社会危害性。”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认为,冒名顶替者冒用他人身份入学、就业、参军等,不仅侵害了被顶替者的姓名权、教育权等一系列合法权益,更剥夺了被顶替者一次改变人生的机会,改变了他们的人生轨迹,使他们本应享有的光明前途被毁,冒名顶替行为具有极强的社会危害性。
朱列玉表示,对贫困学子而言,高考是改变人生的主要阶梯,是教育改变命运的重要体现。冒名顶替者严重践踏了高考公平公正的底线,极大地破坏了社会教育管理秩序。对冒名顶替者予以严惩,有助确保高考的严肃性和公平公正。
6月29日,山东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等部门单位组成的工作专班表示,下一步将对“242人冒名顶替取得学历”问题逐人逐件进行调查处理,同时对工作中发现及群众举报的其他类似问题,坚持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必将进一步筑牢教育公平底线。
多位委员建议增设“冒名顶替罪”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我国尚未对冒名顶替入学行为规定专门罪名。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告诉南都,冒名顶替入学案例中,行为核心的是冒用他人高考成绩,而这类行为并未在刑法中设定专门罪名,
阮齐林称,冒名顶替案例中,可能涉及多个刑法禁止的行为,比如有人在冒名顶替过程中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可能还有行贿行为,将会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行贿罪,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帮忙还可能涉嫌招生徇私舞弊罪,参与其中的顶替者可能涉嫌共同犯罪。
刚刚结束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中,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在刑法修改中写入相应罪名。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巍指出,基于现行刑法,可以惩治冒名顶替犯罪或者与其沾边的大概有10个左右的罪名,比如说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罪、行贿罪、受贿罪、诈骗罪、伪造国家公文印章罪、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还有包庇罪、伪证罪以及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代替考试罪等等,但是这里处罚的基本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是让别人代替考试的人,对“冒名顶替者”刑法上没有相应的处罚。
他建议,对冒名顶替者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俗称的顶替罪,以区别于刑法修正案(九)的替考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明春也表示,目前没有针对“顶替者”的罪罚,涉及的其他人比如涉及到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经办人员或者当地户籍管理人员,参与造假链条的,会有伪造公文罪或者别的罪行,因此,应该利用这次修改机会设立一个罪名,综合设立“妨碍高等教育考试录取公正罪”或者单项设立“冒名顶替入学罪”。
除冒名顶替他人进入大学事件外,近年还发生了多起冒名顶替工作、参军的事件。
朱列玉认为,这些顶替行为不仅侵犯被顶替人的就业权、受教育权等,还严重扰乱了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具有极强的危害性,都应作为犯罪处理。
因此,他建修改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增加冒名顶替罪,冒名顶替他人入学、就业、参军及实施其他冒名顶替行为的,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冒名顶替者因冒名顶替而取得的学历、身份、职务和荣誉由有关部门予以撤销。
有人认为“高中生可能出于被动、被操控地位”
针对是否要将冒名顶替行为作为类型化的法定罪名之一,阮齐林则表示“仍值得探讨”。
他告诉南都,高考冒名顶替入学严重破坏教育公平,如果这一现象较为普遍且使用手段较为卑劣,则可以将其作为专门犯罪类型作出规定。如专设罪名,在发生类似事件,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就会敢于立案,也便于受理案件,同时也有利于司法机关认定和处罚。
但他也提到,从已披露的案例来看,18岁左右的高中毕业生在冒名顶替过程中,可能处于被动的、被操控的地位,在犯罪中发挥的作用是很小的。
“高考生平时在学业压力下已疲惫不堪,还会因成绩考不好感到愧对老师和学校,所以如果家人说替他办事,他可能也无法做主。”阮齐林认为,冒名顶替者要承担怎样的责任,还应根据个案在司法裁量的范围内具体分析。
他建议,如设定专门罪名,应称为“冒用他人考试成绩罪”,将公务员考试、中考等考试也纳入其中,或设定为“帮助冒用考试成绩罪”,将冒用者本人责任排除,只追究帮助者的刑事责任。
来源:南方都市报
记者:刘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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