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12月31日,山东省教育厅发布对该条例进一步解读。
《条例》规定,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不得举办为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幼儿园一般不使用车辆集中接送儿童,应当由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委托的成年人负责接送;
按照国家规定明确了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所占本行政区域内在园幼儿总数的最低比例标准分别为50%和80%;
教师方面,实施公费师范生乡村幼儿教师培养计划,适当增加男生在教师招收、培养中的比例等;
明确了幼儿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要求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尊重、爱护和平等对待幼儿,不得有虐待、歧视、恐吓、猥亵、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提供用餐的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
未经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或书面委托,幼儿园不得给儿童服用药品;
每天户外活动不得少于2小时, 纠正小学化的教育方式。
下面通过长图来看具体信息: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主要内容及制度创新
《条例》共八章七十八条,
主要从以下八个方面进行了制度创新。
关于学前教育的性质地位
关于政府和部门责任
关于幼儿园的规划建设
关于幼儿园的设立与管理
关于幼儿的入园与保育教育
关于幼儿园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
关于保障与监管
关于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