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在济南举行《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良,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作为听证人,省司法厅、省教育厅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作为提案人代表参加了会议。
出席本次立法听证会的15名陈述人和10名旁听人,代表了幼儿教师、幼儿园园长、家长、教育学和法学专家、法律事务工作者以及关心学前教育的普通群众。听证会上,陈述人代表围绕学前教育条例草案规定的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属性和建设等社会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优先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或者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无偿委托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但不得举办为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条例草案第十六条第一款如此规定。该规定是否现实可行?是否限制了民办幼儿园的发展?听证会首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听证。
“不是不想上,而是挤不上,公立幼儿园的短缺让很多家长不得不选择高收费民办幼儿园。”群众代表李永亮是一名幼儿家长,对此颇有感触。“这一条款能够有效缓解公办幼儿园短缺情况,降低家庭教育支出,减轻家长们的负担。”
济南市章丘区教育和体育局学前科科长宋法永说,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土地性质应为划拨,这就决定了幼儿园用地为公益事业用地,幼儿园园舍房屋类型为公共配套建筑。根据国家土地政策,这类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所以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或者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现实可行的。而且,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从性质来说是公共教育资源,应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不得举办为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也是有政策依据的。
当前,部分幼儿园以幼小衔接名义提前教授小学知识。对此,条例草案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幼儿园不得使用小学化教育方式、教授小学教育内容、布置小学教育内容的作业或者组织与小学教育内容有关的考试、测验。”
山东师范大学学前教育学院副教授张小永分析,幼儿园小学化倾向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教育内容小学化、教育形式小学化、评价方式小学化,这不仅剥夺了幼儿快乐,扼杀了幼儿兴趣,打乱了幼儿认知发展顺序,还会使幼儿产生无能感和挫败感。“幼儿园小学化倾向必须杜绝,这一条款非常必要。”
在济南市历城区机关幼儿园家长司文喜看来,幼儿园小学化教育问题,很大一部分原因出在家长的焦虑心态上,很多家长选幼儿园时会考虑幼儿园学不学知识。幼儿园之外,形形色色的早教班、特色班、衔接班也在迎合家长的这种心态,致使很多孩子躲过了幼儿园小学化,但依然逃不过辅导班的提前教育。她建议,条例通过后的实施过程中,政府要严加监管,家长要主动举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幼儿园教师定期进行专业培训,提升其教育理念;举办家长课堂,转变家长思想;小学和幼儿园应互相沟通,小学应开展零基础教育。
入园贵问题让很多家长头疼。条例草案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应当定期进行调整”,第二款提出要“抑制过高收费”。该条规定是否可行?对过高收费的民办幼儿园如何进行调控和监管?
“抑制幼儿园过高收费,有一定难度,但完全必要。营利性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定高价,过度进行收费。”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马大山是一名律师,也是两个上幼儿园的孩子的父亲。在他看来,要准确界定什么是过度逐利,通过建立幼儿园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弄清楚经营成本和利润。对利润明显过高的,应通过物价部门予以调控。
“民办园收费是否规范合理,直接关系学前教育的公益普惠水平和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冯威建议,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普惠的基本方向,将“推动学前教育公益普惠发展”纳入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查的重点内容,督促地方各级政府切实履行发展学前教育的主体责任;制定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细化民办幼儿园收费原则、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作为条例的配套制度。
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良指出,加快学前教育发展,是党和政府为老百姓办实事的重要民生工程。学前教育这一民生立法意义重大,直接关系到广大幼儿园、幼儿教师、家长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幼儿、保育教育人员和学前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事关全省儿童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制定《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必须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学前教育事业属性地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体制机制保障、违法违规办园行为惩治等问题,着力破解长期制约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瓶颈问题,通过立法,引领、规范和保障我省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为学前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王良强调,这次立法听证会,是省人大常委会年内举办的第二次立法听证会,要将立法的“门”进一步打开,体现以人民为中心、关注群众切身利益的责任担当;立法听证会要打破身份限制,畅通立法参与平台,保障公众广泛参与,体现民情、汇聚民意、集中民智。下一步,省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改进立法方式,完善立法工作机制,真正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精神贯穿到立法的全过程,不断提高地方立法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