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江峰 中山大学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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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教育惩戒?教育惩戒该不该有?
秦小建:从教育手段来看,教导和管教是学校教育中的常态行为。教育惩戒作为一种手段,是最后一种选择,只有当前两种行为无法达到目的时,才能实施教育惩戒。
合理、适度、有效的教育惩戒,应以行为情节严重程度为根据,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学生独特性等因素选择最佳教育惩戒方式。
侯健:教育惩戒不是单纯的惩罚,并非以造成学生身体或心理的痛苦为目的。教育惩戒是通过适当的惩罚性措施,帮助学生戒除不良的行为和习惯,让学生更好地记住什么是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没有育人效果、只会造成痛苦的惩戒是没有意义的,也是不应当采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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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与体罚的区别在哪里?
管华:教育惩戒是“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的行为,不能与体罚混为一谈。
体罚是违法行为,实施体罚的教师会受到法律制裁。《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采取的方式,第一项就是不得有“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
湛中乐:教育惩戒不得抵触上位法,主要是不得侵犯学生的基本权利,不得违反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
从合法性角度来看,创设教育惩戒方式主要有两条红线:一是不得以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的方式实施教育惩戒;二是不得侵害学生的受教育权。凡是让学生感受到肉体上疼痛的行为都属于体罚,如打手心、打耳光。而变相体罚则是指没有直接的暴力行为,但其效果与体罚相当。
此外,教育惩戒应与侮辱学生人格尊严之间的界限也要区分开来。只要教育惩戒没有危害学生作为“人”的身份和地位,没有把学生当成手段,就不构成侮辱学生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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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和体罚都是惩罚性措施,如何认定是否已经构成体罚或变相体罚?
任海涛:明确区分教育惩戒与体罚的区别,有利于教育者正确履行教育惩戒职责。我们可以从以下角度来认定是否已经构成体罚或变相体罚:
一看惩罚措施是否有合法依据。教师使用了校规没有明文规定的惩罚手段,比如,上位法和本校校规没有规定“到操场跑步”的惩戒措施,而教师使用了该措施则构成体罚。
二看教育惩戒程序是否合理。首先,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能作为教师教育惩戒行为的依据。其次,教师虽然使用了校规规定的教育惩戒措施,但是如果教育惩戒程序不合理,则构成变相体罚。
三看对教育惩戒行为是否进行了不合理的传播。例如,如果教师在教室内对学生进行罚站是适当的,但是有的教师将罚站照片上传到班级家长微信群,这就构成了对于学生和家长的人格侮辱,已经违反了校规的原意,故构成变相体罚。
四看教师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法律上将此称为“最小侵害”原则,就是教师应该客观公正,在所有教育惩戒措施中选择对学生伤害最小的措施。
五看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措施时是否考虑了特定学生的具体特点,客观公正,不能全凭自己的个人情绪与主观好恶。教师对自己的学生应当非常了解,所使用的教育惩戒措施也应当符合学生的性格特点。同时,还要考虑适用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境,例如学生是否生病等。
六看教育惩戒方式是否符合大多数师生认可的“常理”。使用教育惩戒是否合理,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而是一个教育艺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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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在程序上怎样才能合法?
孟鸿志:程序正义,主要体现为法律上的正当程序原则。作为法治的基本要求,程序正义已经融入现代化治理的方方面面,成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基本遵循。
实际上,《规则》中正当程序的制度设计随处可见,囊括了教育惩戒规则制定、执行、救济等各个方面。在《规则》即将正式实施的背景下,倡导程序正义对于发挥教育惩戒的积极作用,保障教育惩戒制度的有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管华:对严重教育惩戒的实施,《规则》构建了事先告知家长、听取学生的陈述申辩和听证三大程序保障制度。
《规则》第十条规定,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停学,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专业人员进行辅导干预这三类教育惩戒,应当事先告知家长。第十四条规定,学校拟对学生实施第十条规定的教育惩戒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
湛中乐:无论是何种程度的教育惩戒,都可以从事前、事中和事后等三个环节来考虑程序问题。
首先,教师应先采取正面的方式进行教育引导,教育引导无效后再考虑实施教育惩戒。其次,在实施教育惩戒的过程中,无论教育惩戒程度如何,教师都应关注被教育惩戒学生的情绪和状态,避免发生意外。再其次,实施教育惩戒后,教师和学校应当履行好告知义务。
建立健全教育惩戒纠纷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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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正确处理因教育惩戒而发生的纠纷?
湛中乐:对于轻微教育惩戒和轻微教育惩戒造成的纠纷,可以设置一个简易的处理程序,即由学校相关责任人处理。学生或家长不服学校的决定,可以向主管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
对于较严重教育惩戒和较严重教育惩戒造成的纠纷,学生及其家长可以向学校申诉,学校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审查并处理学生及其家长的申诉。
李江峰:《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合力。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这样的机制,本质上是邀请代表学生权益的家长,参与到学校教师对学生的教育惩戒活动中,分担学校教师的教育管理权,将这部分权力转化为家长对子女的管理权。这样,可以从很大程度上避免学校、教师与家长之间的对立。
秦小建:具体情境中的教育惩戒,往往呈现出一定的对抗色彩,且常常因此种对抗性的立场而被质疑合理性或适度性。当教育惩戒必须为之时,必然会给学生造成不利的情绪影响。这是教育惩戒作为一种必要手段所无法消除的一个负面因素。
《规则》将情感抚慰作为教师实施教育惩戒后的一项义务,既是对教育规律的遵循,也是消解教育惩戒对抗性的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