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青岛市中小学生处分规定》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20-12-18 15:12 来源:爱青岛

  近日,青岛市教育局发布新版《青岛市中小学生处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规定》,八周岁以下小学学生一般不予处分,对小学学生不得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对初中学生不得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一般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规定》将教育放在学生管理第一位,在第三条明确“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品德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学生在校期间(含实习、社会实践期间)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学校应当加强批评教育,视情节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更好地体现了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目的。

  《规定》在第四条明确“学校处分学生应当遵循依法公正、教育从先、保护学生合法权益、非歧视、严格控制受处分人数的原则”,要“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不得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同时,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积极与受处分学生监护人沟通,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辅导和跟踪考察”,把教育优先、教育为主的原则落到实处。

  根据《民法典》相关精神、《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学籍管理规定要求,《规定》明确学生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规定学生存在“违反《中小学生守则(2015年修订)》和其他学校管理制度情节严重”等行为,可以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存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列‘不良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等行为,可以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存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列‘严重不良行为’之一”等行为,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规定》还要求“八周岁以下小学学生一般不予处分,对小学学生不得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对初中学生不得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一般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规定》将法治理念贯穿于学生处分的全过程,按照程序正当、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的原则,《规定》对处分决定前的陈述、申辩,以及处分决定作出和处分决定告知等进行了规范,特别是提出处分决定前,要“告知当事学生及其监护人”,并“应当事学生的要求召开听证会”,明确“当事学生有陈述权、申辩权”,通过拟受处分学生与相关人员的讨论,学生的合理诉求得到表达,保证了程序的合法正当,也让处分过程成为受教育过程。

  为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定》针对学生对处分不服的申诉问题,增加了校内申诉程序,并明确学生提出申诉和学校、教育部门处理申诉的时限,规定“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15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应当组成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并于接到书面申诉申请30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学生对学校复查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书15日内,向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生管理部门应当于接到书面申诉3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经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予以答复”,将维护和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贯穿于学生处分管理全过程。

  《规定》在第十七条明确“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召开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会),经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并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委员会、校长办公会议、党组织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并要求“学校校规校纪应当公布,并在学生入学前及每学年开始时,通过入学教育、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及其监护人宣传讲解”,确保合法合理并且让学生学习掌握。

  全文如下:

  青岛市中小学生处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增强学生遵纪守法自觉性,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及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及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所辖中等及以下学校(含民办学历教育中小学)。

  第三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品德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学生在校期间(含实习、社会实践期间)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学校应当加强批评教育,视情节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四条学校处分学生应当遵循依法公正、教育从先、保护学生合法权益、非歧视、严格控制受处分人数的原则。

  学校处分学生应当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不得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第五条学生处分分以下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对八周岁以下小学学生一般不予处分,对小学学生不得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对初中学生不得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一般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中小学生守则(2015年修订)》,情节严重的;

  (二)存在其他违反学校管理制度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存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列“不良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一)受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期间,仍坚持错误、继续有违纪行为的,或者情节较为严重的;

  (二)存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列“不良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高中阶段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仍坚持错误、继续有违纪行为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存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列“严重不良行为”之一的;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第九条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时限一般为一年。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坚持错误不改,继续出现违纪现象,构成新的处分的,可以累加处分。

  第十条严格处分程序。对学生处分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处分决定前,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告知当事学生及其监护人;

  (二)应当事学生的要求召开听证会;

  (三)校长办公会按规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按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四)通知被处分学生及其监护人。

  第十一条建立处分听证制度。学生在告知拟被处分后,3日内可以向学校提出听证要求。学校应当在7日内召开听证会,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当包括当事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学校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及其知情的学生代表和教师代表,必要时可邀请社区知情人员参加。

  当事学生有陈述权、申辩权。学校对其陈述和申辩有责任进行复查,不得因其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在处分决定通过之日起3日内通知受处分学生及其监护人。

  学校视学生的年龄和心理状况决定是否发布处分通告。

  第十三条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15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应当组成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并于接到书面申诉申请30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

  学生对学校复查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书15日内,向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生管理部门应当于接到书面申诉3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经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积极与受处分学生监护人沟通,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辅导和跟踪考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专门教育。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受处分的学生有明显进步的,应当撤销其处分。

  第十五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当存入学生本人档案。撤销处分的,应当将处分决定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十六条受处分学生的毕业证书等学业证书的发放和学历证明的出具,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依据本规定和上级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校规校纪。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召开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会),经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并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委员会、校长办公会议、党组织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学校校规校纪应当公布,并在学生入学前及每学年开始时,通过入学教育、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及其监护人宣传讲解。

  第十八条学校违反本规定,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视情节对学校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上级新出台的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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