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过程和起草背景
为规范我省学前教育收费管理,维护学前教育机构和学前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山东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鲁发改成本[2019]1222号)。为确保相关政策科学、合理,《办法》于2019年11月11日至11月18日通过山东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接到邮件反馈意见4条,采纳1条,未采纳3条。未采纳的主要原因是相关意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不属于《办法》规范的范围。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幼儿园收费项目和定价权限。规定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它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幼儿园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分级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是明确收费标准的制定原则和程序。对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及其它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保教费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3—5年核定一次保教费收费标准。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制定或调整。未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公办幼儿园,其收费标准可以适当上浮。其它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根据办园成本、办园水平、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或调整。
三是加强成本调查监审,为科学定价提供依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保教费定价成本的调查或监审。公办幼儿园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次定期调查或监审,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定调价成本调查或监审。对公办幼儿园的成本调查或监审报告应抄送同级财政、教育等部门。
《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