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委发文打击“校闹”:事故责任认定前学校不得赔钱息事

2019-08-20 11:40 来源:海报新闻
  教育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8月20日共同发布《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 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要求建立多部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从健全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机制、依法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依法打击“校闹”行为三方面,为学校(含幼儿园)办学安全托底,解决学校后顾之忧,维护老师和学校应有的尊严,保护学生生命安全。

  《意见》主要有三方面内容。

  一是健全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机制。

  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学校教职工聘用资质检查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安全风险,杜绝责任事故。健全学校安全隐患投诉机制,对学生、家长和相关方面就学校安全存在问题的投诉、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办理回复。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立即启动预案,及时开展救助;学校应当建立便捷的沟通渠道,及时通知受伤害者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告知事故纠纷处理的途径、程序和相关规定,主动协调,积极引导以法治方式处置纠纷。健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的法律服务机制,形成多元化的学校安全事故损害赔偿机制,学校或者学校举办者应按规定投保校方责任险,有条件的可以购买校方无过失责任险和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责任保险。

  二是依法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

  建立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调解制度,依法裁判学校安全事故侵权责任,杜绝不顾法律原则的“花钱买平安”。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学校安全事故侵权赔偿案件应当及时立案受理,积极开展诉讼调解,对调解不成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划分责任,及时依法判决;对学校已经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行为无过错的,应当依法裁判学校不承担责任。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处理过程中,要坚守法律底线,根据事故客观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各方责任。责任认定前,学校不得赔钱息事。

  经认定,学校确有责任的,要积极主动、按标准依法确定赔偿金额,给予损害赔偿,不得推诿塞责、拖延不办。学校负责人或者直接管理者有责任的,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处理、严肃问责。学校无责任的,要澄清事实、及时说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纠纷处理。坚决避免超越法定责任边界,片面加重学校负担、“花钱买平安”,坚决杜绝“大闹大赔”“小闹小赔”。原则上,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人身伤害事故纠纷涉及赔偿金额请求较大的,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等方式解决。各地可以根据实际,规定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协商赔偿的限额。

  三是及时处置、依法打击“校闹”行为。

  学校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如发生家属及其他校外人员实施围堵学校、在校园内非法聚集、聚众闹事等扰乱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侵犯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等“校闹”行为的,学校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到达前,学校保卫部门可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阻止相关人员进入教育教学区域,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维持现场秩序,对现场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果断制止。

  实施“校闹”行为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立案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证据,确保侦查质量,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依法批捕、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加快审理进度。对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学校和教职工、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依法从严惩处。

  五部门发文:坚决打击8种校闹行为

  记者从教育部获悉,近日,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发文依法治理“校闹”,坚决打击这8种“校闹”行为:

  (1)殴打、故意伤害他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2)侵占、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

  (3)在学校贴报喷字、挂横幅、摆花圈、堵大门等;

  (4)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

  (5)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

  (6)跟踪、纠缠学校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

  (7)携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学校;

  (8)其他抗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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