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通知,发布《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明确规定,自办法实施之日起,学位授予单位不再招收第二学士学位生。
对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就《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答记者问时解释到:第二学士学位是在改革开放初期,针对我国研究生教育非常薄弱的情况,以及我国人才结构实际,根据国家建设需要,提出的一种应急性人才培养渠道。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研究生教育的蓬勃发展,对于弥补研究生教育不足而设立的第二学士学位,已基本完成了历史使命,且高校目前实行的第二学士学位,很多也是双学士学位和辅修学士学位的模式,为此,文件提出不再招收第二学士学位生。
此外,办法明确了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主要是:审查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符合标准的列入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应在校内公开,并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备查。
(二)普通高等学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应与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相同。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应是本单位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会同学校教务部门提出学位课程基本要求,共同组织或委托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组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对通过测试的接受其学士学位申请。
(三)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成人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应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
长期以来,对学士学位的质量监督比较薄弱,为加强管理,填补政策空白,办法要求省级学位委员会建立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质量的评估制度和抽查制度,进一步完善保障质量的制度体系。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或授权专业,可采取工作约谈、停止招生、撤销授权等措施。
为做好工作衔接,保证平稳过渡,办法提到将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期间,高校按原有政策执行,有条件的高校可以按《办法》执行;过渡期结束后,2022年所有高校按《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