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城市空气更清新、环境更优美、生活更安全,共同度过一个清新、安全、欢乐、祥和的春节,希望市南区全体中小学生们积极行动起来,倡导文明新风尚、传递正能量,以“小手拉大手”的方式,与家人、小伙伴们一起,严格遵守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争做文明小公民,携手保护我们美丽的家园。
2019年我市烟花爆竹限放区域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和崂山区的建成区,允许燃放时间仅限于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正月初三和正月十五共6天,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严格遵守限放法规、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控制噪声污染,请广大市民认真遵守《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一、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以及崂山区的建成区,在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正月初三和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根据规定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车站、码头、机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二)医院、学校、幼儿园、老年休养场所等;
(三)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等;
(四)山林、绿地、旅游景点等;
(五)殡仪馆、公墓等殡葬场所;
(六)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场所;
(七)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一百米范围内区域;
(八)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三、节日期间,执法部门将采取加大执法巡查力度、接受群众举报或者公共视频监控巡检等多种方式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节日期间,广大居民如果发现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可以通过拨打举报电话向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如下:
市应急管理局:12350
市市场监管局:12315
市公安局110:
66571819(白天)
66571800(夜间)